第86章 索赔小心敲诈勒索罪同居小心重婚罪(第3页)
(以夫妻名义同居六个月以上,并且得到周围群众公认为夫妻的)
郭大林和孟菊是在1994年以前同居的,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孟菊向法院提起解除事实婚姻的诉状,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郭大林净身出户,因为夫妻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
律师道:"
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婚姻法第46条第1项:因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忠诚协议只要不限制人身自由和他人权益,就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大部分店面、房屋、财产归孟菊所有,儿子归孟菊抚养。
郭大林只有一间店面,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解除两人的事实婚姻。
华金芙委托堂姐华金姝提起上诉,道:"
如果我坐牢,我妈妈怎么办?她怎么能承受那么大的打击?”
金姝来求烟雨帮助写上诉状和辩护词。
烟雨道:"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013年的标准是二千至五千以上),处三年以下刑。
数额巨大(三万至十万以上),处三到十年刑。
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至五十万以上),处十年以上刑,并处罚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严重侵犯被害人的名誉权等行为。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
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害人的名誉权已被他自己破坏了,法律无法保护也不应当保护不合法的权益。
公开同居关系会使得被害人担心离婚分不到财产并不会产生恐惧心理,并不能达到使被害人感到恐惧的迫害强度,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男性而言,一夫多妻的传统思想在人们心中已是根深蒂固,并不会因为法律的不允许而破坏男性的名誉权,人们反而会认为这是成功男性的标志,没有钱能找到几个老婆吗?男性只有在与已婚女性通奸的情况下才会遭到人们的唾弃。
如果被告人以告被害人重婚相威胁才有可能因恐惧坐牢才妥协,才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事实上大多数人并不认为同居会构成重婚罪坐牢,也很少有判实刑的案例。
索要分手赔偿属于自然之债。
违反法律规定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打赌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无法定给付义务的债务都属于自然债务,法律不强行禁止,不强制执行。
债务人有权拒绝给付,如债务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不得要求返还,如向法院起诉,应予驳回。
法律债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郭大林隐瞒已婚事实,耽误华金芙十年青春、十年的生育权,理应赔偿金芙的损失。
如金芙明知大林已婚还和他同居,那也有过错,无权要求赔偿。
如果行为人拿着被害人的裸照相要挟,说不赔偿就四处张贴、散发或上传到网上,这必然会使被害人担心名誉受损感到恐惧。
尤其是女性,如果裸照外传,将导致婚姻破裂、遭到大家的歧视、嘲笑,甚至失去工作、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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