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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皇城司改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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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中使经商,与民争利”

的罪名,足以严重损害他的“明君”

形象,动摇变法图强的合法性。

“所以,问题不在于李宪是否忠诚,而在于朕赋予它的这把‘剑’,剑柄之上,又生出了一条‘钱鞭’。

剑鞭一体,虽威力倍增,却也难以驾驭,易伤自身。

朕要做的,不是毁掉这把利器,而是……将其‘剑’与‘鞭’分离,各自装上合适的剑鞘和鞭柄。”

一个清晰而大胆的改革方案,在赵顼脑海中逐渐成形——对皇城司进行“职能剥离”

,实行“明暗分治”

“明组”

——回归本业的“皇城司”

职能:专职负责京师治安、宫禁宿卫、侦缉谋逆、监察百官(有限度)等传统职能。

一切行动需符合制度,接受三司(刑部、大理寺)的有限监督和台谏的质询。

目标:使其成为一个高效、专业、透明的情报与安保机构,重归“天子耳目”

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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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由朝廷正常拨款,保持其“清水衙门”

的性质,避免被经济利益腐蚀。

“暗组”

——新设的“皇家采办司”

职能:将目前皇城司负责的海外贸易、内廷制造品变现等所有商业活动,完全剥离出来,成立一个全新的、直属于皇帝的内廷机构。

它类似于后来清朝的“内务府”

的概念,专司为皇帝和内库“创收”

运作:继续利用皇城司遗留的海外网络和曹家等白手套,但其人员、账目完全独立。

负责人可由精明强干、深谙商道的宦官或皇帝亲信的低级官员担任。

管理:其财务必须严格审计,巨额支出需皇帝亲自审批。

赵顼设想,那“三成”

利润不再直接留给皇城司,而是纳入这个新机构的运作成本与皇帝特别基金,每一文钱的动用,都必须由他朱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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