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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法理与情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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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赦之重罪,自首不得减刑,理当判处死刑。

反对者的情理法辨析:

动机考量:阿云作案,事出有因。

叔父“违律为婚”

在先,将其推入火坑,其情可悯。

后果轻微:韦大未死,仅受轻伤。

自首情节:阿云主动交代,节省了司法资源,体现了悔过态度,应予以鼓励,符合立法本意中的“宽恤”

原则。

因此,应认定其行为情节较轻,或可论证其非“谋杀”

而属“故杀”

,并因自首予以大幅减刑。

此案在登州地方审理时,就因这些争议久拖不决,最终作为疑难案件上报刑部,乃至惊动了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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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顼为了减少司马光对朝政大计的议论(干涉),同时也看重其精通典章、秉性刚直,便任命他“判审刑院”

,专门负责审核全国各地的疑难案件。

阿云案,正好落在了他的手上。

司马光接手后,展现了他作为传统儒家士大夫的鲜明立场:礼法重于人情,秩序高于个体。

他仔细研读卷宗后,作出了旗帜鲜明的判决意见,其核心论据如下:

正名分,明纲常:司马光首先驳斥了“婚姻无效”

的说法。

他强调,只要婚约已成,夫妇名分已定,阿云杀夫,便是以卑犯尊,触犯了“夫为妻纲”

的人伦大义,是十恶不赦的“恶逆”

之罪。

在此前提下,婚姻是否“违律”

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维护尊卑等级这一根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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