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章 法理与情理(第2页)
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适用大宋律法《宋刑统》,其中涉及几个核心争议点:
首要问题:阿云与韦大的婚姻是否有效?
一方观点:
依据《宋刑统》,“居丧嫁娶”
属于“违律为婚”
,其婚姻关系无效。
既然婚姻无效,阿云杀韦大,便是谋杀普通人。
另一方观点:尽管“违律为婚”
,但既已订下婚约(古代流程走了一小半,还没有全部走完),在官府未判决离异前,韦大在法律上仍是阿云的丈夫。
阿云杀韦大,便是妻谋杀夫,属于“恶逆”
重罪,量刑天差地别。
核心问题:阿云的行为属于“谋杀”
还是“故杀”
?能否因自首减刑?
《宋刑统》规定:“谋杀”
者,谓有预谋,蓄意杀人。
“故杀”
者,谓临时起意,非预谋杀人。
对于“谋杀”
罪,处罚极重;而“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
,意指如果因其他罪行(如盗窃)导致杀伤人,自首可免盗窃之罪,但杀伤罪仍需论处。
但对于“谋杀”
这种重罪,自首能否减刑,律文存在模糊地带。
司马光等人的强硬解释:此案中阿云持刀夜入,显属“谋杀”
。
而“谋杀”
属于“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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