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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法理与情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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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适用大宋律法《宋刑统》,其中涉及几个核心争议点:

首要问题:阿云与韦大的婚姻是否有效?

一方观点:

依据《宋刑统》,“居丧嫁娶”

属于“违律为婚”

,其婚姻关系无效。

既然婚姻无效,阿云杀韦大,便是谋杀普通人。

另一方观点:尽管“违律为婚”

,但既已订下婚约(古代流程走了一小半,还没有全部走完),在官府未判决离异前,韦大在法律上仍是阿云的丈夫。

阿云杀韦大,便是妻谋杀夫,属于“恶逆”

重罪,量刑天差地别。

核心问题:阿云的行为属于“谋杀”

还是“故杀”

?能否因自首减刑?

《宋刑统》规定:“谋杀”

者,谓有预谋,蓄意杀人。

“故杀”

者,谓临时起意,非预谋杀人。

对于“谋杀”

罪,处罚极重;而“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

,意指如果因其他罪行(如盗窃)导致杀伤人,自首可免盗窃之罪,但杀伤罪仍需论处。

但对于“谋杀”

这种重罪,自首能否减刑,律文存在模糊地带。

司马光等人的强硬解释:此案中阿云持刀夜入,显属“谋杀”

而“谋杀”

属于“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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