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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台湾的案件(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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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处理完之后,两个人开始清理现场,两人先用机车行内的渍油剂擦洗了那把切割女性器官的槟榔刀,然后又将沾染过施鑫池血迹的器物一并清洗。

施鑫身上的那些珠宝、钱以及她带来的手机、电脑、机车,该扔的扔,该卖的卖,该拿走的拿走。

至于那几大包肉,两人决定要当垃圾分批扔掉,免得引发旁人的怀疑。

当天晚上23点20分,广德强骑着施鑫池的机车离开了机车行,将机车弃置在距离约两百米处的oK便利店附近,然后扔掉了行凶时戴着的黑色手套。

步行至一家通讯行,将陈金火的手机卖了出去,随后又买了一台二手手机。

做完这一切,广德强回家去了。

第一次施家找上门的时候,陈金火显然还没来得及处理掉尸骸,所以才拒绝施家人进屋。

照理说,一般遇到这种情况,正常的犯罪分子嗅到了危险,早就跑了。

陈金火非但没跑,还把家收拾干净了,第二天在家等着施家的人来。

而广德强还想着怎么变卖施鑫池的东西,换得一笔钱。

第二天,他先将施鑫池的戒指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珠宝行的老板,然后又带着施鑫池的笔记本电脑去往一家通讯行,以元卖掉。

他们是低估了警察办案的能力,也高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以为能够做到滴水不漏,逃过法网恢恢。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两名犯罪嫌疑人虽交代了部分案件经过,但依然不肯承认自己的全部罪行,还试图辩解,将恶劣的罪行算在对方身上。

最开始,陈金火称,自己不过是个帮手,在一旁协助广德强罢了,真正的主犯是广德强,而不是他。

陈金火说,广德强一开始因为缺钱花,出于劫财的目的约来了施鑫池,自己并未指使他实行奸淫行为,也并未脱光施鑫池的衣服。

甚至连煎肉都是广德强发起的,他不过是受了蒙骗,吃肉的时候并不知道那是施鑫池的尸肉。

在媒体记者采访之时,陈金火一样顾左右而言他,不愿意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且一直对记者说:“交朋友要小心”

,暗指这起杀人分尸案和他无关,是广德强将他拖下了水,试图转移民众的视线,以此洗脱自己的罪名。

而广德强的说法则和陈金火相反。

他虽承认自己奸淫了施鑫池,但那也是受到了陈金火的指使,至于踩踏施鑫池的腹部和拿莲蓬头水管冲洗下体,都是陈金火干的,和自己无关。

杀人分尸一事,他更是不知道,当晚他实施完奸淫行为之后,陈金火就把自己的电话和施鑫池的400元现金以及戒指交给了他,他拿着这些东西就离开了机车行,根本不清楚后面发生了什么。

事后返回机车行拿东西,他才发现施鑫池的尸体不见了。

这两人出于自保的心理,谎话连篇,其言语前后逻辑矛盾,处处是漏洞。

警方查到的事实也验证了一切,铁证面前,犯罪嫌疑人无从狡辩。

法医将在化粪池找到的尸肉与黑色塑胶袋中的尸肉进行比对,发现其均来自同一人,通过对比尸块的伤口吻合度,尸肉的腐烂程度以及外观,均能表明两处尸肉具有一致性。

根据现场搜查的证据以及后来法医的鉴定,证明了机车行内所找到的尸骨、肉块以及一些个人物件,都是施鑫池所有,尸体的骨肌肉组织与施鑫池相同。

通过施父和施林志对残留尸骨的辨认,也确定为施鑫池的尸骨。

尸体的腰腹部有明显的淤青,前额处以及右眼眼角外侧有明显的淤青和挫伤,头皮有皮下出血的痕迹,死者临死前休克或濒临休克,后遭遇过致命颈部切割,肺脏组织也出现巨噬细胞、组织间血液存留稍少,上、下牙龈有出血症状。

这些迹象都表明死者在颈部闷扼一段时间后,再遭割颈流血致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机车行的绳上,也检测出施鑫池的dNA,但并未检测出陈金火的痕迹,判定为广德强戴着黑色手套行凶,所以并未留下指纹。

根据尸体的处理方式来看,处理的手法极为专业。

根据两人交代的口供,警方推测出大致的时间线,处理尸体的时间大概在案发当晚22点20分之后。

当晚23点20分,广德强就去通讯行变卖陈金火的手机。

这其间只有一个小时,仅凭一个人的能力,是不可能完成刮骨削肉这种大工程的。

虽然两人在审讯期间多次更改口供,警方也多次对两人进行测谎检测,但两人还是对自己的罪行有所隐瞒。

其实从警方搜查出来的种种证据早已攻破了他们的辩解,机车行是案发现场,这一点确凿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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