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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战争论2(第5页)
性质还从总体上制约着战争的“暴力”
性质和“军事”
性质。
“战争不是独立的东西”
,而是由“暴力”
子系统、“社会政治”
子系统和“军事”
子系统所组成的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一个复杂的矛盾总体。
战争的“暴力手段”
和“军事目标”
不仅依附于战争的“政治目的”
,并且,战争的“暴力手段”
、“军事目标”
连同“政治目的”
本身在内,都依附于产生战争的有关国家的特点以及这些国家当时所处的具体社会政治条件,尤其是依附于“群众”
条件。
“群众”
。
“概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动”
。
统帅和军队所从事的“一种自由的精神活动”
。
战争是一种“概然性和偶然性”
的军事活动,同时,又是一种必然性的“政治”
活动。
由于一方面,“概然性和偶然性”
充斥在战争发展变化的客观进程中;另一方面,作为军事活动主体的统帅和军队,他们的“勇气”
和“才智”
等精神力量又不受“贫乏的必然性”
的约束而自由自在地发挥作用,所以,“战争无论就其客观性质来看还是就其主观性质(指指导战争)来看都近似赌博”
。
“自由不在于梦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可能有计划地利用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
。
在具有“赌博”
色彩的表面上是由“概然性和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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