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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四十三章 制度(第3页)
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
的政策。
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
。
汉景帝时复“三十税一”
之制。
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
,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
的旧制。
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
或“三十税一”
的实物地租。
正因为汉代的文帝景帝宽松政策,才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
所谓的“十五税一”
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
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
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
。
佃农是不向国家交税和交租的。
同样,所谓的“三十税一”
,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
也就是说,不管怎么算,吃亏的都是普通百姓。
而得利的,永远都是那些地主阶层还有朝廷。
到了雄县,才开始真正的执行均田制。
百姓们的土地都是私有的,不再属于地主阶级。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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