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1章 脱胎换骨(第12页)
大体分为两种,造物以及塑生。
造物简简单单,无非是两个志同道合的家伙建造一件物品,而塑生则是两者做一件事具备意义的事,比如说见义勇为,它并不会得到实质性的好处,而是在生产价值。
这是换骨。
换怎样的骨头,取决于其行为对自己有怎样的意义,而对于他人又产生了怎样的价值,存在的意义由自身决定,价值的赋予由他人产生,当意义与价值融合,则具备了自身的原则。
譬如见义勇为是行驶杀戮,可这样的杀戮要是不被他人所喜,则是负,既然不被他人所喜,那自己喜欢吗?若自身不喜,而别人也不喜,那杀戮是无意义的,可要是自身喜欢,而他人不喜,则可以综合,形成自身的准则,进行适当的杀戮。
原则皆可杀,而准则适可而止。
准则这东西就像是别人不喜杀戮,但并不讨厌,那么他人升起讨厌的底线在哪里?
问责。
比如杀一生,视而不见,但杀二生,它们会问责,它们不会因喜好而问责,因它们也想这样做,只会因不喜而问责。
当问责之际,即可形成自身的准则。
比如他人问,你为什么要杀戮?答案则是自行的准则,生成一个杀戮的理由,自身喜欢杀戮,那么为什么喜欢?是出于自身的什么原因?要是不太明白,则看杀戮会对自身产生怎样的结果,譬如愉悦。
那么当看到别人不愉悦时,是不是可以杀了?可以了。
自身所喜,但别人不喜。
自身愉悦,而当别人不愉悦,也就有了杀戮的理由,这是行事准则,出自原则,准则需要适可而止,不愉悦可不代表痛苦,杀戮痛苦,是不是结束别人的苦难?是不是好事?当然的。
不然肆意杀戮,在加深自身愉悦的同时,也是在制造苦难,毕竟自身多么欢喜,世界就会产生多少苦难,而这些苦难是没有抚平的。
不悦可以杀,但杀的不是愉悦那又是什么?但仅仅是不悦可杀,那便没有适可而止那么一个说法了,这需要一个理由,杀戮什么来致使自身愉悦,而不是普遍的不悦,那只会越陷越深,沉迷其中而不可自拔。
自身所喜的同时,得给不喜的事物加上一个理由,人家不喜杀戮总有理由,那么杀掉这个理由呗,因何不喜?譬如杀戮被误认为是苦难,那干掉苦难本身,当以喜欢的根本,干掉不喜的缘由,是不一定会喜欢,但不会不喜。
当别人不在不喜,那自身对于杀戮的喜好也没那么严重了,没有不喜那回事,也没有喜欢这档事,当平复完了,基本上不会杀戮了,而杀戮也会在这时晋升为原则。
譬如出现了杀戮不喜的事物,则可以任由杀戮了,但这样的杀戮不会带来愉悦的效果,仅是不喜,因不喜而杀,讨厌你,所以才干掉你,这样的理由是不是很充分?
这下轮到杀戮问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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