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 四方会议(第6页)
“那不够。”
昂敏摇头,“缅甸部分地区通讯不便,通知需要时间。
而且我们要协调军方、警方、地方政府,流程本来就复杂。”
“那折中一下,”
杨洛提议,“提前十天通报,五天反馈期。
紧急情况下,经四国指挥部值班官员协商一致,可以启动应急巡逻程序,提前二十四小时通报。”
昂敏想了想:“可以。
但应急程序每年使用不能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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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
泰国代表讨价还价。
“两次半?”
杨洛笑了,“这样,原则上两次,但如果有重大案件线索需要紧急核查,经四国团长书面同意,可以增加一次。”
这个“书面同意”
的设置增加了程序严肃性,各方都接受了。
接下来是编队组成。
按草案,每次巡逻由四国各派一艘执法船组成编队,每船载8-10名执法人员。
“指挥船怎么定?”
老挝代表问。
“轮流担任。”
刘建国说,“按中、缅、老、泰的顺序轮值。
指挥船上设联合指挥小组,由四国各派一名指挥官组成,轮值国指挥官任组长。”
“组长的权限呢?”
缅甸代表再次敏感。
“组长负责协调编队航行、通讯联络、后勤保障。
但执法决定——比如是否登临检查、是否使用武力——必须由四名指挥官协商一致。
组长一票,其他三国各一票,三票以上同意方可行动。”
“如果是二比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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