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 引渡博弈下
缅甸,内比都特别法庭,庭审第三天。
卡特莱特今天换了一套深灰色西装,银发梳理得一丝不苟。
他站在辩护席前,手里拿着一份厚厚的国际法判例汇编。
“尊敬的法庭,”
他的声音透过同声传译系统回荡在法庭里,“我提请法庭注意《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4条,以及缅甸《引渡法》第17条,都明确规定:如果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相信,引渡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可以拒绝引渡。”
他转向法官席:“中国法律保留死刑,且本案公诉方反复强调‘情节特别严重’。
卡特莱特翻开判例汇编:“2015年欧洲人权法院‘阿尔-沙特诉英国案’中,法院明确裁定,对于保留死刑的国家出具的司法保证,必须进行‘最严格的审查’,因为‘生命权是不可克减的基本人权’。
201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拉希德引渡案’中进一步指出,此类保证必须有‘国内法的刚性程序保障’,而非行政机关的简单承诺。”
他放下书,目光扫过公诉席:“中国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其司法体系缺乏国际社会公认的死刑适用限制标准。
法庭里一片寂静。
旁听席上的国际法学者们微微颔首——卡特莱特确实抓住了引渡博弈中最敏感的命脉。
吴敏登顿了顿,加重语气:“其次,辩护人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中国近年来在死刑适用上已经建立了世界上最严格的程序限制。
根据中国法律,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罪行,且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中国死刑执行数量下降了80,2019年还废除了多项经济犯罪的死刑。”
他出示另一份文件:“这是中国司法部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合作报告,其中详细记录了中国刑事司法改革进程。
报告指出,中国正在‘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加强死刑案件的程序保障’。”
卡特莱特立即反驳:“渐进式改革不能替代现行法律。
只要死刑仍然存在于中国刑法中,我的当事人就面临生命威胁。
更何况——”
他话锋一转,“本案所谓的‘犯罪情节’,恰恰符合中国刑法中‘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
周涛此时举手请求发言。
在审判长允许后,他走到法庭中央。
“审判长,我想请法庭注意一个基本事实。”
音清晰而坚定,“中国请求引渡塔昆·索温,不是为了施加刑罚,而是为了伸张正义。
十三条无辜生命被残忍剥夺,十三个家庭破碎,这样的罪行必须得到公正审判。”
他看向卡特莱特:“辩护人引用国际法原则,却忽视了另一个更根本的原则——‘或引渡或起诉’。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6条,缔约国对于公约所涵盖的犯罪,如果不引渡,就应当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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