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章 从专案到机制(第5页)
杨洛继续,“我们的方案设计,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尊重主权,平等协商;第二,聚焦执法,不涉政治;第三,务实可行,循序渐进。”
ppt翻到核心部分:“机制建设分三步走。
第一步,签署《四方联合声明》,建立部长级会议、高官会议、联合指挥部三级架构。
第二步,开展常态化联合巡逻执法,每季度一次,逐步增加频次。
第三步,拓展合作领域,从禁毒、反恐向打击电信诈骗、偷渡、走私等多领域延伸。”
国防部的一位大校举手提问:“联合巡逻中,军方角色是什么?”
“根据方案,”
杨洛回答,“中方参与力量以公安边防、水警为主。
军方提供情报支持和应急保障,但不直接参与一线执法。
这是为了凸显合作的‘民事执法’性质,避免给外界‘军事化’的误解。”
交通运输部的代表问:“巡逻船只的航行规则、靠泊权限、补给安排,这些细节方案里有了吗?”
“有了附件三。”
陆振华接过话头,“我们与海事局、边防管理局已经磋商了三个月,拟定了《联合巡逻执法船只航行与后勤保障暂行规定》。
核心是‘对等原则’——中方船只进入他国水域时遵守他国法律,他国船只进入中方水域时遵守中国法律。”
海关总署的代表关心毒品查缉:“联合巡逻中的查缉行动,查获的毒品和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按照《联合国禁毒公约》和四方即将签署的协议,”
周涛回答,“毒品就地销毁,过程录像存档。
涉案财物,属于犯罪工具的没收,属于犯罪所得的,通过司法程序追缴后,可按比例返还给提供线索或协助侦查的一方。
具体细则在协议草案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提出程序问题:“跨境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引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对方国家要求‘死刑不引渡’,我们如何应对?”
陈默早有准备:“目前中国与缅、老、泰三国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726’案的引渡实践已经证明,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合规,引渡是可行的。
关于‘死刑不引渡’,我们在谈判中坚持‘个案协商’原则,同时明确: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中方保留依法判处死刑的权力。
实际上,泰方已经表示,对于像塔昆这样的重犯,他们理解并尊重中方的司法主权。”
会议开了三个小时。
每个部门都从自己的专业角度提出问题,公安部的团队一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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