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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元朝(第3页)

目录

2.

政治待遇区别

任用官吏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

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

,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也基本如此。

蒙古人还严禁汉人、南人掌握军机重务,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

入仕途径方面: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为便捷,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汉人则只有少数世臣子弟。

科举取士中,虽然恢复了科举考试,但在名额分配上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超过蒙古、色目百倍,这种平均分配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平等,且考试程序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需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

3.

法律地位不平等

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蒙古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只征烧埋银,并断罚出征,无需偿命,而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甚至只打伤蒙古人也处以极刑。

此外,同是盗窃罪(已得财者),汉人、南人断刺字,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列,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

4.

军事防制方面

元统一后,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横亘中原”

,以监视汉人;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处,与新附军相间,藉以防范南人。

同时,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它兵器。

你问我为什么?好,那我给你讲讲。

元朝设立四等人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政治统治的需要

1.

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地位

元朝是蒙古人建立的政权,蒙古贵族在征服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和权力。

为了确保自己的统治地位不被挑战,他们将蒙古人列为第一等级,给予特殊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这样可以巩固蒙古贵族的统治基础,防止其他民族的反抗。

2.

分化被统治民族

通过将不同民族划分为不同等级,元朝统治者可以制造民族矛盾,使被统治民族之间相互牵制,难以形成统一的反抗力量。

例如,将汉人分为汉人和南人两个等级,使他们之间产生隔阂,从而削弱了汉族的整体实力。

二、军事征服的历史背景

1.

征服顺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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