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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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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旨:若于十七日选看,因女子甚多,一日不能看完。

著将女子之数量及应如何备看之议,再行明确奏上。

钦此。

钦遵。

奏与皇太后。

皇太后旨意:女子确实甚多,一旗一旗来看。

一旗既需一日,自十二日开始选看。

钦此。

钦遵。

奏与(皇)上。

得旨:一旗一旗来看,仍是甚多。

是否十二岁以上者选看,十岁、十一岁者年纪尚小,故暂留一、二年,待及岁后,再行选看。

将此议再行奏上。

钦此。

钦遵。

奏与皇太后。

皇太后旨意:(皇)上之旨意甚是,将十二岁以上者选看,其余者留至及岁后,再行选看。

钦此。

钦遵。

奏与(皇)上。

得旨: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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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档案内所记八旗秀女参选年龄之规定,与《大清会典》中记载八旗秀女自十四岁参选显然矛盾。

可知,挑选八旗秀女制度有着相当长的发展过程,《大清会典》记载的只是后世归纳总结之后的一种“标准形”

,未必与实际执行吻合。

整体而言,自清代中期以来,挑选八旗秀女制度大概为:每三年一次,由户部和八旗都统衙门办理。

挑选之前,由各旗都统衙门按照户口档案,将所有满洲、蒙古、汉军旗分佐领下人符合条件之女造册呈递,咨询户部;户部呈与皇帝,请旨决定挑选日期;日期决定之后,由户部行文到各旗都统衙门,准备挑选各项事宜。

清代制度,所有八旗旗分佐领下人之女,凡是符合秀女条件者,一生中均至少参加一次挑选,被“撂牌”

之后方能自由婚嫁。

若因生病等故不能参选,必须于下届继续参选。

如果家中需要参加选秀的秀女却故意隐瞒,“别经发觉,隐瞒之人,系官革职,平人交刑部治罪。

该管官知情者,降二级调用。

族长、领催,照该管官处分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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