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内三院六部大臣下(第2页)
曾任河南布政使、工部侍郎等职。
明亡后附李自成,降清后仍被授予原官,后升至兵部尚书!
天启五年,公元1625年,中进士,
曾任明朝户部侍郎,明亡后降大顺,又降清朝,历任刑部侍郎、尚书!
顺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还被拜为翰林国史院大学士,加太子太傅,成为清代首位陕西籍宰相。
其主持修订的《大清律集解附例》,确立死刑分立决与监候制度,推动恢复朝审、秋审程序。
任刑部尚书时倡导依法办案,反对株连过重,
提出“慎刑恤杀”
理念。
在户部任职期间推行财政改革,确保军费开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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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二年,公元1656年,辞官归乡,获准保留原俸。
康熙年间陕西遭灾时,他上疏请求赈济未果,最终辞官回籍,临终前获朝廷特旨优待。
其政治主张融合满汉利益,被评价为“得人心”
“切合时势”
。
还入主《中国历代名相录》,成为宝鸡历史影响力最大的人物之一。
此人,生于明万历四十七年公元1619年,官至兵部右侍郎。
明亡后降清,历任原官职,后升至中和殿大学士兼吏部尚书,加太傅。
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辞官归乡,次年病逝。
曾经提出“十从十不从”
男从女不从?:男性须剃发易服,女性可保留汉式发髻与服饰。
?生从死不从?:生者穿满服,死者入殓可着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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