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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判决(第5页)
怎么会这样?
稍一思忖,他便明白过来了。
易中海也好,刘海中也罢,同是95号院的连络员,在侵占轧钢厂房屋这件事上,一个贿赂,一个收受贿赂,没有主从之分,认定同罪。
那他呢?
他也是连络员,他也收受了贿赂……
他不敢想了,心中充满绝望,额头上开始冒出一层密密的汗珠。
他眼神极度复杂的看着吓得如同鹌鹑一样的贾家三口,想死的心都有了。
贾家,在侵占轧钢厂房屋这件事当中最大的受益者,可能针对贾家的处罚都没有他们仨这么重。
无论是贾张氏,还是贾东旭,又或者是秦淮茹,他们一不是连络员,二不是主导者,所以跟把控四合院,胁迫住户,大搞一言堂等罪名不沾边。
唯一能坐实的是,侵占轧钢厂房屋,倒卖轧钢厂的家具。
果然,针对贾家的处理,跟阎埠贵预料的大相径庭。
“贾东旭……”
……
判决相关依据,可以略过。
关于侵占公家财产的处罚规定。
六十年代,虽然没有与现行刑法完全映射的罪名,但可依据相关条例处理。
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等行为,均为贪污罪。
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亿元(第一套人民币面值一万元等于1955年发行的1元钱)以上者,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处死刑,并追缴违法所得财物,或没收其财产一部分或全部。
关于劳动改造,六十年代,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可能被安排到工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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