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六章(第3页)
1.告身
宋朝的官员任命书,叫作“告身”
。
根据授官形式的不同,宋朝告身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制授告身,通常由皇帝授命、翰林学士制词,用于对执政大臣的任命;一是敕授告身,由中书舍人草拟敕命、宰相机构直接除授,一般用于对中级官员的任命;一是奏授告身,由吏部注拟、尚书省具钞上奏,以御画奏钞授官,用于对中下层官员的程序性的转官。
2.任命流程
宋代人事任命程序
在《司马伋告身》上的“侍中”
与“中书令”
签名处,都填上“阙”
字;作为副宰相的参知政事魏杞、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蒋芾二人,则代表相权在告身上签字(第一、二个签名),表明发布这次敕命的机构是宰相(而不是皇室)。
依照宋制,尽管所有的诏敕都以皇帝的名义颁发,但必须经宰相副署,由宰相机构发布,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用宋人的话来说,“凡制敕所出,必自宰相”
;“非经二府者,不得施行。
理论上皇帝可以绕过宰相,直接下诏给某人封官,即“御笔”
“手诏”
,但这类手诏往往会受到臣下抵制,甚至被宰相扣留下来,不予颁行。
《司马伋告身》上的第三个签名“权给事中陈岩肖”
,是这次敕命的审核人。
宋朝的给事中拥有封驳敕书的法定权力,如果陈岩肖认为朝廷对司马伋的任命极不合适,他完全可以拒绝在敕书上签字,封还敕书。
四个签名“中书舍人王曮”
,则是任命司马伋的敕书宣行人。
依宋朝体制,中书舍人如果不同意此次任命,也有权拒绝宣行;而如果中书舍人不宣行,敕书便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任命司马伋的敕书是南宋乾道二年(1166)八月二十八日起草的,在完成了审核、宣行的程序后,于“八月三十日午时”
送达负责执行的尚书省。
第五个签名“都事时宗傅”
就是接收这份敕书的尚书省行政助理,然后他将敕书送到上司“左司员外郎史正志”
处,史正志也留下了签名,即告身上的第六个签名。
为副宰相的魏杞与蒋芾此时又代表宰相机构,再次在敕书上书衔署名——第七与第八个签名。
宰相机构代表签字后,这份对司马伋的任命敕书又下发到吏部。
由于当时吏部尚书与吏部侍郎均阙员,便由“礼部侍郎权吏部尚书周执羔”
与“权工部侍郎兼权吏部侍郎”
(此处名字辨识不清)签字(第九与第十个签名)。
至此,任命司马伋的敕书走完了全部的政治程序,正式生效,可以送“官告院”
制作告身了。
——但是,且慢。
如果这个时候还有人反对对司马伋的任命,有没有合法的途径阻止司马伋走马上任?有。
通过台谏官追缴敕书。
宋朝的告身一般以绫锦书写,盛以锦囊,由官告院制作。
《司马伋告身》上面的最后几个签名:“主事杨安泽”
“权员外郎李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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