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章 伤人也要偿命吗(第2页)
你这样无信无义,害得我家破人亡,就拿双眼来偿还欠我们家的债吧。”
说罢将她推倒在地,剜去她的双眼,她痛昏了过去,从此以后,她只能在黑暗中承受痛苦地煎熬。
毕知书来到派出所自首,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心求死,道:"
这是一个何等冷酷的世界,我已经是一无所有,无家可归了,一个人孤零零地活着还有什么意思?是我害了爸妈,我对不起他们,我还有什么脸再活下去?她害得我们一家那么惨,不应该付出代价吗?"
法院经审理认定毕知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
很多年以后,毛烟雨听说了这个案例,道:"
我时常听说类似的案例,女方以结婚为名公然骗取彩礼,赖掉彩礼,既不肯结婚,又拒不返还彩礼。
彩礼被花完,男方损失几十万彩礼。
既使法院判决女方归还彩礼,无钱返还,判决成了一纸空文,又有何用?为什么各地公检法不把这种赖掉彩礼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是不懂法还是失职不作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返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沈家虚构沈娇柔要和毕知书结婚的事实,隐瞒沈娇柔不肯嫁给毕知书的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毕家三十万彩礼,将彩礼全部花完拒不返还。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大量骗取彩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返还,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沈家人都是诈骗罪的共犯,为什么司法机关不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有些地方公检法只把虚构身份以结婚为名骗取彩礼后逃跑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对于这种没有虚构身份公然骗彩礼赖彩礼的如此恶劣行径却不管,这是为什么?沈娇柔从一开始就没有和毕知书结婚的目的,有什么权利去骗取毕家三十万彩礼?以结婚为目的收取彩礼是各地的风俗习惯,只有以结婚为目的收取彩礼的行为才不属于诈骗。
不同意结婚没有任何理由收取彩礼,沈娇柔要么离家出走,要么嫁给毕知书,怎能昧着良心去骗毕家的钱?这世上哪有那么容易白拿钱?小心把命搭上。
完全是咎由自取,是被父母害的。
毕知书无法要回钱,司法机关又不去追究沈家的刑责,他能甘心吗?心里能平衡吗?谁能做到不报复?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5条(一)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及犯罪分子均未被发觉,因其自首得以顺利侦破该案的,轻处40℅;第26条(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第101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双眼失明为视力残疾一级。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残疾程度可以分成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故意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标准:即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腿等行为。
《刑法罪名精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死刑适用:主要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伤害案件,如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中的主犯、首要分子、动机卑劣而预谋伤害致人死亡的。
对于那些使用硫酸等化学物质严重毁容或者采取砍掉手脚等极其残忍手段致使被害人承受极度肉体、精神痛苦的…造成被害人四级以上严重残疾的,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标准: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杀害特定对象如亲人、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根据这些法律条文可知,故意伤害致人四级以上残疾、死亡判处死刑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必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必须情节特别恶劣(出于图财等卑劣动机)、必须手段特别残忍;必须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民间矛盾、被害人过错等情节)。
本案是由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有诈骗被告人三十万的严重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没有被害人的诈骗行为就不会有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过错和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的法定刑应在无期徒刑以下,可以考虑十三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判处死刑就是严重违法,法官有什么权力判处被告人死刑?这样的案件即使是故意杀人也不应判处死刑,更何况是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就不应判处死刑,故意杀人没有从轻处罚情节则应判处死刑。
不追究被害人的刑责,只追究被告人的刑责,这公平吗?司法的公正何在?法官凭什么从重处罚被告人?法官有什么权力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大明律.刑律.斗殴》,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两目、折人两肢…并杖一百,流三千里。
自古以来,都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伤人的量刑标准要比杀人轻得多,在如今社会,量刑标准可以比封建社会更重吗?伤人判处死刑太过残忍,法官比被告人更残忍吗?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挖人双眼的,用手术摘除被告人的双眼;造成被害人残疾的,用手术造成被告人同样的残疾,让被告人尝尝同样的痛苦,这不很公平吗?判处死刑还不如恢复肉刑的好。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法(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律要求的是公平公正原则,可以做到平之如水吗?可以做到伸张正义、触不直者去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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