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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拿回应当属于自己的财物能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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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爱(拿回应当属于自己的财物能定盗窃罪吗?能定抢劫罪吗?能定职务侵占罪吗)

傅明山在一工厂任长途货运司机,月薪七千元。

老板蔡文王,个体工商户,对傅明山道:“你每介绍一个人来我厂工作满一个月,奖励一千元。”

傅明山贪图奖励,游说亲朋好友众乡邻来厂打工,说得是天花乱坠,陆续有三名老乡辞了工作来厂打工。

谁知别说是奖励了,就连工资也是一拖再拖,就是不发。

三名老乡怀疑是被傅明山出卖了,三人每天围着他讨要工资,道:"

说得那么好听,把我们骗来,说是月薪七千元,到头来一分钱工资也没发。

我们没拿到工资,你却还得三千元奖励,凭什么你把我们的血汗钱拿去了?害得我们辞了工作,你把我们害惨了。

一定是你把我们出卖了,我们也只问你要工资。”

傅明山叫苦不迭,解释不清,没人相信他。

转眼半年过去了,四人共被拖欠了十六万多的工资。

傅明山和众乡邻商量后,四人集体罢工。

傅明山把货车开到目的地,卸完货后,就把货车扣押下来开回老家。

货车是老板去年买的,花了十九万。

傅明山打电话给老板,说是把货车扣下来了,等老板把工资打到四人的银行卡后就把货车开回来。

谁知蔡文王一言不发,就把电话给挂了。

原来蔡文王给货车买了车全险,当即报了警挂失,追赃那是警察的事。

蔡文王向车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把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了,自己并没有损失,哪管傅明山等人死活?过了几个月,傅明山等人无奈,只得以四万元的低价把大货车转卖了,每人只分得一万元。

不久四人就被警方抓获,罪名是职务侵占罪,每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法庭上,傅明山道:"

我们讨要工资前后近一年,每人四万多的工资,可是蔡文王就是不发,住豪宅、开豪车,拿着我们的血汗钱花天酒地,而我们却连吃饭的钱都拿不出来了,我们也要生存,拿回我们自己的血汗钱怎么就违法了呢?我们的父母生病,无钱医治;我们的孩子要上学读书,没钱交学费,被迫辍学,孩子看我们的眼神,满是怨恨。

孩子没钱读书,一辈子的前程尽毁。

是我连累了父母妻儿,是我连累了三名老乡,每天都要承受着他们的责骂,压力山大啊。

到头来不仅十二万的血汗钱打了水漂,还要承受五年的牢狱之灾。

蔡文王却毫无损失,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赔了。

为什么会有这么不公平的判决?为什么蔡文王拿着我们的血汗钱去享受却可以逍遥法外?如果我们被判刑,家中失去顶梁柱,一家老小如何生存下去?这是要把人逼上绝路吗?”

傅明山不服判决,委托弟弟傅明峰提起上诉。

傅明峰找到朋友毛烟雨,讲述了案情经过。

烟雨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5条,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等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的规定(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执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定绑架勒索罪。

刑法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相比较而言,绑架勒索罪比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比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要重得多。

绑架勒索罪(抢劫罪)既侵犯了人身权,又侵犯了财产权,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只侵犯了人身权,而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

刑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将索取债务(不论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从侵犯财产罪中剔除,不能定侵犯财产罪,而只能以侵犯人身权所涉及的罪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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