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我洗复查的(第4页)
1无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管理、发票开具等征管流程,无需记录资源取用、形态转化、互动行为等信息,不存在“税务合规”
“税务违法”
的判定。
2无税收优惠、减税、免税、退税等政策,此类政策本质是税收歧视的体现,违背平等无差原则,哲境所有存在均自然享有“全额无税”
的终极优惠。
1因无税收征收、缴纳行为,故不存在“纳税争议”
“征管争议”
“处罚争议”
等税务纠纷,无争议调解、仲裁、裁决的机制与主体。
2若存在误判“应税行为”
、强行索取“税费”
等逆本然行为,不认定为“税务争议”
,而认定为“干预他物本然”
的无效行为,受影响方无需通过“税务救济”
维权,道韵自然回弹会自动纠正该行为。
1无“偷税”
“漏税”
“抗税”
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定义,不存在“税务处罚”
(如罚款、没收资源、形态限制)的概念,所有自然行为均无“税务违法”
的属性。
2对强行征税、强制缴纳等逆本然行为,无需设定“税务惩戒”
措施,道韵会通过自然回弹(如征税者形态紊乱、资源吸收受阻、自然归寂)实现平衡,无需人为介入处罚。
1无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救济渠道,因无税务侵权的赔偿、补偿机制,受影响方的权益恢复依赖自然流转(如被强行索取的资源会通过循环自然回归),无需人为救济。
2禁止设立“税务救济机构”
“税务维权主体”
,此类机构的存在会强化“税收”
概念,违背无税体系的核心宗旨。
1禁止任何存在传播“税收”
“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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