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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我洗复查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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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灵无需向任何主体缴纳资源、形态或能量作为“税费”

,亦无任何主体有权向他人索取“税费”

,取予行为仅存在于自然流转(如星尘滋养星草、星露融入土壤),而非人为强制。

1无“纳税人”

“征税人”

的主体划分,所有存在地位平等,不存在“强制缴纳方”

与“强制征收方”

的对立关系,避免因税收产生层级差异。

2无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的设定,不区分“生产行为”

“流转行为”

“收益行为”

,不按形态、存续时长、资源取用数量划分征税标准,彻底消除税收歧视。

1哲境资源循环自足、平衡自然调节,无需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分配、矫正行为偏差,失衡状态通过道韵流转自行修复,与税收无任何关联。

2禁止以“调节资源配置”

“促进平衡发展”

“惩戒不当行为”

为名设立任何形式的“准税收”

(如资源占用费、行为矫正费),此类行为违背本然流转规律。

1哲境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

,所有存在仅为自然流转的主体,而非“负有纳税义务”

的主体,无需进行税务登记、身份认定或资格划分。

2禁止将生灵、星辰、星尘等存在归类为“纳税主体”

,禁止赋予任何存在“征税权”

,任何宣称“有权征税”

或“应纳税”

的行为,均为逆本然的无效行为,会被道韵自然回弹消解。

1下列自然行为均不认定为“应税行为”

纳税义务:

-资源取用行为(如灵体吸收光粒、星尘凝聚成核、星草吸收星露);

-形态转化行为(如灵体化尘、尘聚为星、星散为风);

-存在互动行为(如灵体相遇、星辰共振、星草共生);

-生灭流转行为(如新生灵体觉醒、老灵归寂、星辰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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