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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律例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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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的判决文书很快下达,详细阐述了判决的法律依据和情理考量。

判词中指出:“王氏身为尊长,不守妇道,先与郎复兴通奸,又欲拖媳下水,其心可诛。

香儿宁死不从,足见贞烈。

王氏逼奸致死人命,罪大恶极。

本应依律判绞,然念其最终如实供述,且系初犯,故改判发配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

此乃法外开恩,以显皇仁。”

对郎复兴的判决,则引用了《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中“但经调戏、致本妇羞忿自尽”

条款。

原文规定:“凡调奸未成,致本妇羞忿自尽者,绞监候。”

判词中解释道:“郎复兴与寡妇通奸,已属不法。

又参与逼奸香儿,虽未得逞,但致其羞忿自尽,依律应判绞监候。

然查其在该过程中,曾有劝阻虐打之举,虽动机不纯,但客观上减轻了伤害。

且通奸之事,系王氏先有意勾引。

故减等判处杖一百、徒三年。”

对王成功的判决,引用的是《大清律例·刑律·殴斗》中“子孙违犯教令”

条款。

判词指出:“王成功听从母命,参与殴妻,虽非本意,但亦有过错。

念其事后悔悟,积极配合查案,故从轻判处杖八十。”

对作作张明的判决,引用的是《大清律例·刑律·受赃》中“官吏受财”

条款。

判词严厉指出:“作作身为公人,受贿徇私,歪曲验尸结论,险些使冤沉海底。

此风不可长,故从重判处革职杖一百,流二千里。”

这些判决充分体现了清代法律的特点:一是严格维护伦理纲常,对尊长欺压卑幼的行为加重处罚;二是考虑具体情节,给予一定裁量空间;三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判词中还特别强调:“夫妇之伦,人伦之大。

姑媳之分,家道所系。

王氏不守妇道,败坏人伦,罪不容赦。

郎复兴浪荡无行,破坏人家,亦属可恶。

香儿贞烈可嘉,宜旌表其节。

成功愚孝可悯,但亦当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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