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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章 防弭三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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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闻天灾流行,国家代有。

今岁湖广亢旱,河涸土焦,蝗孽潜滋,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蝗之为害,甚于水火,一旦腾飞,千里赤地,民无所食,则变乱丛生。

故防之于未然,弭之于将萌,其急务莫过于此。

学生不揣冒昧,谨陈三策,曰:察于微,攻于早,用其残。”

开篇点明危害与紧迫性,提出“察、攻、用”

三层递进的总体思路。

“其一曰‘察于微’,即严查卵块,明赏罚以督实效。

当前官府已有挖卵之令,然学生以为,须得法。

应晓谕乡民,使其易识。

划定重点区域(干涸河湖滩涂、上年蝗迹处、荒田隙地),由保甲、里长分段包干,限期排查。

掘土须深及尺余,见卵即收,集而焚之或深埋。

官府当派员抽查,查实有卵未报或挖掘敷衍者,罚;举报隐匿或挖掘彻底者,赏。

如此,令出必行,查挖方能落到实处。”

这是将现代普查、责任制、奖惩机制融入古代保甲制度的具体化建议。

“其二曰‘攻于早’,即多法并举,灭蝗蝻于羽化之前。

若卵已孵化为蝻(幼虫),则须全力扑杀。

其法有五:一为‘以禽治虫’。

鸭、鹅等家禽,尤喜食虫,可大量驱赶至有蝻之滩涂田地,纵其啄食,此乃天然之法,省力而效宏。

宜劝导百姓广为畜养,或由官府协调,集中鸭鹅群巡回放牧。

二为灰药阻杀。

广备石灰、草木灰,待蝻虫聚集爬行时,于其周围撒布灰圈,或直接泼洒,可阻其行动,促其死亡。

三为开沟陷杀。

于蝻群行进前方,挖掘深沟,沟壁陡滑,驱其入内,集中掩埋。

四为篝火诱杀。

成虫有趋光之性,于夜间旷野燃点火堆,下置水盆或挖浅坑,飞蝗扑火坠坑,可大量灭杀。

五为悬赏捕杀。

鼓励妇孺老弱,以布兜、网罩捕抓蝻虫、飞蝗,按量给予钱粮奖赏,使灭蝗成为人人可参与之利事。”

这一段是核心,系统提出了生物防治(鸭鹅)、物理防治(灰、沟、火)、以及发动群众(悬赏)的综合治理方案,思路清晰,方法具体,且都是古代技术条件下可以实现的。

接下来要写的,是最具争议,但也可能是灾后最重要的部分,灾后利用。

儒家“子不语怪力乱神”

和某些地区视蝗虫为“神虫”

或“不洁”

的观念影响下,提出食蝗并非易事。

但他必须写,这关系到灾后能否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甚至转化害为利。

“其三曰用其残,即化害为利,以补灾歉。

若蝗已起飞,虽竭力扑杀,恐难尽绝。

其余蝗或死或伤,遍地皆是。

学生闻之,蝗虫可食。

其体富含脂膏,可充饥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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