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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匿税(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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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鼓励官员经商,官员即是富商,再加上宋朝不抑兼并,对土地兼并放任自流,富绅豪右占据了天下良田之半,赋税却只有不到三成。

宋朝虽然商业发达,但垄断性,暴利性的行业都归政府官营专卖,比如盐、铁、茶、醋、酒。

而百姓从事的则是一些薄利行业,如食品、衣物等。

“欲得官,杀人放火受招安;欲得富,趁着行在卖酒醋”

,连酒、醋都与民争利,宋朝的官商经济可比民间经济数量、数额庞大的多,远远算不上真正的繁荣。

不过,从中也可以看出,酒业的利润实在太大,以至于百姓铤而走险。

元丰前,宋朝的三司是当时最高的理财机构,主要分为盐铁、度支、户部。

其中商税的征收则由盐铁司负责。

元丰后,则改为各路转运司掌管。

宋朝多数州县均设有专门征收各种商税的税务机构。

设于四京(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南京应天府、北京大名府),称为“都商税院”

,隶属于中央太府寺。

各级税务均由朝廷置官监理,称“监当官”

,文武臣通差,文臣地位高于武臣。

商税年额达三万贯以上的税务,则由州、县官监掌。

多数监税官由各路转运使推举,吏部差官担任。

各州、府称“都税务”

,各军、县、镇则称“税务”

或“税场”

州县税务管下之分支机构称“税场”

、“子务”

或“税铺”

宋神宗时1200多个县、军、监设务1993个。

“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

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

行商坐贾,税率分别为2%和3%,宋朝的商税制度可谓善矣。

也因为巨利,食盐、酒、铁、茶叶、矾等都是宋朝禁榷之物。

而在诸项禁物中,以盐、铁、酒的禁榷为最久,而香料、醋的禁榷却是北宋的首创。

对于禁榷之物,朝廷打击偷税颇为严酷。

凡贩卖私盐逃税,贩一两以上“决杖十五”

;敢于暴力抗税,“持杖盗贩私盐,三人以上,持杖及头首并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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