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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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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收到的这三千份告诉怎么办?”

王锡爵问道。

“不把松江的问题解决了,”

海瑞淡淡道:“苏州这边的诉讼是没法处理的……反之若把松江的问题解决了,苏州的诉讼,也就迎刃而解了。”

当天下午,海瑞移驾松江,第二天就在公所外张贴告示,接受百姓告诉,同时清理陈年积案……松江和苏州虽是近邻,但松江百姓毕竟没领教过海青天的大威大德,起先海瑞公开放告,百姓们不敢深信,只有苦大冤深的敢递状子……这些案子其实既不错综、也不复杂,之所以迟迟无法结案,只是因为被告者势大财雄,官府根本搞不定。

被告就在那里,只看你大老爷敢不敢抓人了。

对海阎王来说,自然不是问题,他立刻下传票拘被告前来受审,为了避免松江的官差与乡绅勾结,私放了被告,去拿人的都是巡抚衙门的亲兵!

只要是在乡的,一个都跑不了。

凡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子,管你被告的是尚书之子还是总督外甥,海瑞当天就结案宣判,人犯收监。

见案子审理得迅速,海大人果然不惧富户乡官,有冤的百姓胆子壮了,纷纷前来抚院投状,一天之内,便受理案件一两千。

夜间,面对如山的状子,王锡爵又一次犯愁了,这么多的案子,根本无法从容调查取证。

若是一件件审,旷日持久,显然不行。

总不能再像苏州那样‘受而不理’吧?

怎么办呢?海瑞早有注意,他奋笔疾书了几条审理原则,命王锡爵照此执行。

只见海瑞写得是:

‘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

事在争产,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

第八五二章乡愿(上)

海瑞不会知道,自己提出的这六个差别保护的原则,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门学科,名曰‘海瑞定理’。

并被沈默原先时代中的,一位黄皮白瓤的历史学家,用来证明传统中国‘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农民’,法律的解释和执行都以儒家伦理为圭臬,缺乏数目字的管理传统,因此中国没有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云云。

此后,这成了法学界有关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一个定论;一些经济学家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也都一再引用这段话,作为中国社会不注意保护私人产权,以道德治国的证据。

那个从历史中总结而来的结论本身,自然不会错,但用‘海瑞定理’来证明,却是错误的,因为抽象不能脱离其语境,更不能忘记了作者的限定。

而那位黄教授以及诸多引黄者,都无视了海瑞同时写下的另外两段至关重要的文字,正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

被黄教授省略的第一段是:‘以往官府,多说是词讼作四六分问,方息得讼。

谓给原告以六分理,亦必给被告以四分。

给被告以六分罪,亦必给原告以四分。

使二人曲直不甚相远,可免愤激再讼。

然此虽止讼于一时,实动争讼于后。

因为理曲健讼之人得一半直,缠得被诬人得一半罪,彼心快于是矣。

下人揣知上人意向,讼繁兴矣。

可畏讼而含糊解之乎?君子之于天下曲曲直直,自有正理。

四六之说,乡愿之道,兴讼启争,不可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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