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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章 对奥堡事件的审讯处理结果2(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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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法商人勾结,采购劣质淘汰设备,套取、侵吞国家资产;

压制工会监督,对工人安全警告置若罔闻;为追求产值,强令违规冒险作业。

地方监管及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违法批准安全隐患项目延期;

收受巨额贿赂,为非法采购和设备验收提供保护;chapter_();

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经商牟利提供便利;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掩盖事故风险,对抗上级监管。

中央部门涉事官员有严重的官僚主义,脱离实际,对下情失察;在明确风险信号前失职渎职,默许甚至纵容地方违法违规行为;其身边工作人员卷入利益输送,造成恶劣影响。

依据《德意志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劳动保护与生产安全特别法》及相关法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作出如下终审判决:

(一)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福格尔,原奥堡工厂厂长。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系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腐败小团体核心、对抗安全监管首恶。

罪大恶极,毫无宽恕余地。

迈瑟夫,原莱茵兰-普法尔茨州工业局局长。

犯受贿罪(数额巨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系安全监管失守、权钱交易的关键节点。

布鲁诺,原路德维希港市长。

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系地方保护伞,利用公权力为个人及亲属牟利,严重破坏法制。

弗洛德里希,原化工部安全生产司司长。

犯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渎职罪。

作为中央主管部门官员,身负重责却严重失职,官僚主义作风酿成恶果,影响极为恶劣。

(注:上述四人已于今日上午8时,在路德维希港奥堡工厂废墟前举行的公审大会后,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令,由内务人民委员会法警队执行枪决。

(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施耐德,原奥堡工厂生产副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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