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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章 番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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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军事突发状况军事指挥权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突发军事状况,明确各级指挥权限,确保军令畅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突发军事状况界定:

(一)外敌突然入侵边境

(二)境内大规模叛乱暴动

(三)重要军事据点遭袭

(四)敌军突破防线深入腹地

(五)重要将领阵亡或失去指挥能力

(六)通讯中断指挥系统瘫痪

(七)其他紧急军事情况

第三条

处置原则:

(一)皇权至上:任何突发状况处置必须维护皇权

(二)快速反应:就近指挥,及时处置

(三)逐级负责:按指挥层级分级处置

(四)及时上报:任何处置必须及时上报

第二章

皇权指挥权限

第四条

皇帝特权:

(一)任何突发状况下皆为最高统帅

(二)可越过所有指挥层级直接指挥至参将府级

(三)可临时授予特派钦差军事全权

(四)可紧急调动全国任何部队

第五条

太子监国时权限:

(一)经皇帝授权可代行指挥权

(二)可调动五万以下部队

(三)处置情况须即时禀报皇帝

(四)重大决策须得皇帝批准

第三章

军事委员会权限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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