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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章 小事一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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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补充一下关于银行汇票与企业商业承兑汇票之间的差别,关于商业承兑汇票,最难过的就是那些收取了许老板的某大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下游企业。

所谓银行汇票,就是由银行签发的,由其在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的银行票据。

简单的说,这是一种银行信用,就是由开票银行以自己的信誉担保的付款承诺。

首先银行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信用等级极高。

申请开票方需要将资金足额存入银行,银行才会签发汇票,这笔款项不能申请人不能再动。

所以对于收款方来说,拿到银行汇票几乎等同于收到现金,当持票人向银行出示汇票时,根据规定银行在审核票据无误后必须立刻付款。

银行汇票通常被用于异地结算,并且可以背书转让。

所谓背书,就是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的签章,将其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例如持票人在汇票背面书写“这张汇票的权力现在转让给王二麻子”

,再签上自己的名字,这样对方就拥有了持票人应有的一切权力。

一张汇票背面有着“背书人”

栏和“被背书人”

栏。

银行汇票背书是一种高效,规范的票据转让方式,极大增强了票据的流通性和融资性。

所以可以看出,薛根和案件的恶劣性。

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存款转入东风办事处时,这家伙先后开具了3794万元的银行汇票,并且在异地银行解付成功。

这桩案件既说明了银行汇票的的可靠性,又能看出一旦银行内部人员有机会得到空白汇票以及钢印,在与外部人员勾结的情况下,银行汇票系统面临的巨大风险。

至于为什么银行的汇兑系统一直没有发现薛根和的贪污行为,这取决于当时银行票据业务高度依赖于人工处理和纸质凭证流转,而且当时核实票据真伪的“查询查复”

系统存在漏洞,主要依赖于承兑银行的被动回复,系统间信息共享不充分,这样就给伪造票据骗取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薛根和与同伙通过将汇票汇往不同省份的银行单位进行解付,这种大范围的跨区域操作在当时的通信和技术条件下,增加了银行识别和追踪关联交易的难度。

薛根和案对于我国银行的教训和后续制度的推进起到了很大作用,电子票据的推广是一项重要进步,电子票据通过线上操作和票交所的集中交易,能有效的防范线下操作和假票风险,

许老板的某大塌台,就是源自其开具的无数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按期承兑开始的。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外的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某大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就是某大。

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企业信用,某大用自己的信誉担保的付款承诺。

一般来说,商业承兑汇票是一种远期汇票,“例如见票后90天内付款”

,位付款方提供了短期的融资便利,简称账期,可以改善现金流,如果收款方急需现金,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就是支付一定的利息和费用提前获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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