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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章 王安石的进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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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请于荒田公事属下,另设一专司,总揽两路水利勘察、规划、兴修事宜。

此非增冗官,实为专责成。

可仿唐之“渠堰使”

旧制,择精通水工、廉干之员主之,陆佃可试任。”

试探点一:机构设置权。

他不仅要事权,还要设立常设性专职机构。

这不仅是试探富弼对“变法”

的容忍度,更是试探其对自己“扩权”

的底线。

“二、行“以工代赈”

新法。

募民兴修水利,不宜纯以徭役摊派,易生怨怼。

可计工给值,或以其工代将来之水租。

如此,则民乐于赴工,工程可速,而官府亦不骤增巨费。”

试探点二:政策创新权。

“以工代赈”

触及了传统的徭役制度,带有明显的“国家雇佣”

色彩。

这已超出“荒田”

范畴,是在试探能否在河北进行经济政策的局部试验。

“三、定“水利公社”

之制。

新修陂塘渠堰,可仿古之“社仓”

法,令受益民户结为“水利公社”

,共管共用,共维共修,官府定其章程,考其成效。

如此,则工程非官家之事,乃百姓自家之业,可保长久。”

试探点三:社会组织权。

“水利公社”

意味着将农民以新的形式组织起来,这隐约触碰了基层治理模式,试探的是改革能否深入到社会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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