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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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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余年的部署,行动迅速展开。

林晓展现出惊人的细致与效率,她协助李大国将堆积在修理厂角落、沾着油污的合同、票据逐一清理、分类、扫描。

十五年的租金转账记录,厚厚一叠水电费单据,甚至一些老客户熟悉的问候,都成为了证明“李记汽修”

长期合法占有并持续经营的有力证据。

余年则亲自起草律师函,措辞严谨,法理清晰。

在援引《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的同时,他着重强调了新房东钱某指使他人破坏财产、言语威胁的行为已涉嫌违法,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并明确告知其必须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这份函件,连同部分关键证据的复印件,被分别送达给钱某、街道办和辖区派出所。

送达到位后,表面的骚扰行为果然暂时停止了。

李大国打来电话,语气轻松了不少:“余律师,您真神了!

那帮人没再来了!”

然而,余年心中那根弦却并未放松。

他深知,表面的平静往往预示着更激烈的风暴在酝酿。

对方的妥协,很可能只是战术性的后撤,而非战略性的放弃。

果然,几天后,一封来自“鼎坤律师事务所”

的回函被送到了余年桌上。

对方的反击,精准且毒辣。

回函完全回避了威胁、破坏财产等行为,而是直奔法律核心。

对方承认购买了涉案房产,但提出一个关键抗辩:原房东在出售房产时,并未告知该房产存在长期租约。

钱先生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登记簿上未记载该租赁关系),以市场价格购得该房产,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同时,函中附上了一份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记录复印件,上面确实没有“李记汽修”

的租赁备案信息。

对方还抛出一个“解决方案”

:愿意基于“人道主义考虑”

,给予李大国三个月时间搬迁,并补偿一万元“搬迁费”

,前提是李大国必须签署一份声明,承认其租赁合同对新房东钱某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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