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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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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章

这不就是一个典型的物权与债权、登记物权与原始物权冲突的法律案例吗?

他立刻决定,抛弃这个时代的“伦理断案”

思维,完全用现代法治精神来处理。

他提笔,在判词开篇便确立了核心原则:“断案之本,在证,不在情;律法之重,在序,不在理。”

“第一,文书鉴定。

其一,验李家之购地文书真伪。

可请京兆府资深书办,鉴定其印章、墨迹、纸张年份,与府衙存档的同期官方文书进行比对,伪造者必有破绽。

其二,验鱼鳞册之来源。

查验十年前清丈土地时的原始记录底册,核实当时登记此块田产的负责人与流程,看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第二,资金流向调查。

查李家之财源。

十一年前,购地需一笔不菲之款项。

李家当时财力如何?此款从何而来?其账目流水,必有迹可循。

若其财力与购地款项严重不符,则其说辞存疑。”

“第三,关键人物背景调查。

究‘外地药商’之虚实。

此人是何方人士?姓甚名谁?籍贯何处?可向全国商路发布协查通告,并排查当年客栈的入住记录。

若经查实,查无此人,则李家‘购地’之说,不攻自破。”

“第四,当事人行为逻辑分析。

审张家之常理。

张家称地契被盗,是何时、何地被盗?可曾向官府报案?若有报案记录,则其主张更具可信度。

若二十年来,明知田产被占,却从未向官府主张权利,其行为是否符合常理?亦需详查。”

最后,他根据不同的调查结果,提出了两种极具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方案一,若李家合法。

若经查证,李家购地为实,文书无伪,则田产所有权当归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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