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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章 宽以天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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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给奴隶们入籍,成了当时的风气,奴籍人口一下就多了很多。

至于外族人内迁,是新律法对于异族宽厚的几个条例出来之后才形成的,特别是那些被允许在大燕国一府十七州内处于羁縻状态的外族领袖们,他们开始大量地内迁人口。

袁熙在农税和徭役上没法制裁这些异族,只能选择人口税上处理这些异族。

因为,无论是汉人还是异族人,只要长期在大燕国内生活,都必须缴纳人口税,这是新律法中的基本要求。

结果就是,即使经过一通“轻徭薄赋”

,袁熙发现,只要不打仗,没有灾祸,大燕国的财政绝对够用,而且每年都能有盈余。

至于减轻刑罚。

例如,对待狱中的囚犯,袁熙特别下令,除了已明确的死刑犯,其他的犯人,按照所犯罪责的大小,允许家里人在过年、节的时期,出钱把这些罪犯赎回家中团聚。

另外,如果罪责较轻且没有造成社会性危害的罪犯,可以直接交钱抵罪。

具体的量刑、赎金和时间都由刑罚司和地方官员进行具体制定。

另外,袁熙废除了在汉末时被改回来的大多数肉刑,改为“刺字”

刑罚为主。

至于死刑犯,袁熙甚至要求刑罚司全部交给御史台重新审理一番,再由中书台、尚书台共同审批通过,才交给袁熙朱批。

为了就是防止有冤假错案,杀错了人。

如果说,有什么东西没有变化的,或者说在新律法的基础上更严格的,就是一条,那就是铸币权。

由于,袁熙一直在铸造高价值的钱币,例如有着“汉末旧五铢钱”

近百倍价值的“新铜五铢钱”

、“银五铢钱”

以及“金五铢钱”

社会上,一下出现了很多私自铸币的情况,所铸造的钱币,是介于“汉末旧五铢钱”

与“新铜五铢钱”

之间价值的一种钱币,市面上的价值大概是“新铜五铢钱”

的十分之一。

由于“汉末旧五铢钱”

实在粗制滥造,已经逐渐在市场上被淘汰,但是袁熙铸造的“新铜五铢钱”

、“银五铢钱”

以及“金五铢钱”

,又价值过高,反而导致市面上流行的“私铸钱”

成了最为流通的货币。

为了夺回铸币权,袁熙只能严刑峻法,把市面上搞“私铸钱”

的,都给取缔了。

不过,袁熙不是对这些搞“私铸钱”

的一关了之,打击了那些明显有着残民乱市的,袁熙还收编了一部分还算有良心的,成为袁熙手底下的铸币机构。

之后,袁熙干脆把“私铸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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