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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章 认定事实错误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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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9日,武松接到了松江市吉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松江省松江市吉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松0211民初3966号

原告:武松,男,1967年x月xx日生人。

汉族,住松江市xx区xx号楼xx号。

被告:松江市吉丰区敬老院。

住所地:松江市吉丰区xx山xx社区。

负责人:曹怀种,男,1956年1月27日生人。

汉族。

住松江市xx区吉安路xx—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松江市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松诉被告松江市吉丰区敬老院(以下简称友程饭庄。

)劳务合同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吕瑛伟,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松,被告友程饭庄负责人曹怀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均到庭参加了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民事起诉状一样。

友程饭庄辩称:友程饭庄不欠武松的工程款及利息。

双方已经就工程款问题结清,武松对地脚线安装工作没有完成,工程款已经给付,武松应继续履行合同,由于友程饭庄不欠武松的工程款,请法院驳回武松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武松与友程饭庄订立口头合同,约定武松组织工人为友程饭庄镶地面砖,墙面砖等工作。

2017年5月21日,武松为友程饭庄出具工程款明细,载明外墙砖元,文化石,镶砖、勾缝共计用瓦工8个、加力工6个,8x350+6x150=(3700元一700)=3000元。

防水及砌立杠算元。

墙砖卫生间地面砖和厨房墙面砖(75+42+26+60+87+420+145+646)x28=元。

约元,工程施工中,武松也为友程饭庄书写过工程款明细:载明墙面砖900平方米+510+80+20+47+75加小地面300平方米+公共卫生间(17x3)=1983x28=。

外墙8200元,卫生间立杠元。

800x800地面砖1500x25=元,角线600x5=3000元。

合计约元。

(实际是)此为数字错误。

武松自认施工起止时间为4月份至2017年6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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