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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章 国之根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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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延误配送:迟于规定时辰送达,影响当日发粮者,每延误一日,罚扣该日粮款之一成,并需立即补足。

数量短缺:交付数量不足,须即刻补足,并按短缺部分价值之双倍罚款。

质量不符:验收发现霉变、掺沙石、水分超标等,该批次粮食拒收。

粮商须在六个时辰(12小时)内更换合格粮食,并处以该批次价值三成罚款。

若影响发粮,另按延误罚则处理。

重大违约(如连续三日无法供应):工程委员会有权单方面终止契约,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赔偿责任。

同时紧急启用备选粮商(招标时将要求投标者注明是否有能力作为候补)。

此方案旨在:

节省开支:免去大规模设灶、雇厨、购柴、管理之繁杂与额外开销。

便于管理:按人头发粮,计量清晰,减少贪污克扣环节(如熟食分量、质量难以监控)。

灵活适应:流民工可自行结合家庭情况处理粮食(或合炊,或带回部分养家)。

明晰权责:粮商专司供粮,工程方专司发粮,责权分明。

丰裕、同泰等粮行对此方案原则认可,唯细节(如集中点具体位置、验收细则、极端天气预案)正作最后洽商。

契约草本日内即可呈阅。

伏乞钧裁!

工程统筹处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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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统筹处议事厅内,气氛凝重。

三张方案书并排置于长案上,代表本县三大粮行:丰裕行、同泰行、德源行。

主官居中,左右分坐委员,目光灼灼。

招标告示言明“按日发付原粮”

,今日便是这三家争夺这桩关乎数千流民口粮、亦关乎厚利的大买卖。

“列位东家,工食粮秣,首重‘稳’字!

工期长,用量巨,一日也断不得。”

主官开宗明义,手指敲了敲案上条款,“粮质、斤两、时辰,契约写得明白,罚则亦重。

请三位亮亮底牌吧,就从…苞谷面(玉米面)的每石价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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