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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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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洄说:「还记得我最开始说过,我不是证人,而是证物吗?」

证人和证物的区别是什么?

证人是自然人,提供的是主观的陈述;而证物是客观物品,提供客观证据。

如果人要变成证物,那就表明这个人本身就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可以提供客观的证据。

那一刻,我终于明白了。

第15章

之后的事情按部就班。

陆令奕回来后,我们立刻启动紧急干预机制,以最快的速度将新的证据和辩护意见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并制作了一份详细的量刑调查报告。

一个月后,最高法认为新的证据对案件的量刑有重大影响,同时认为出现了新的犯罪事实,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贺遥到庭时,看我的眼神十分困惑。

我回避她的目光。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新的证据,即贺遥1990年在市三院的就诊记录,发表了意见,认为该记录只能证明被告当年遭受过性侵害,不能证明是陈殊实施的性侵害。

随后我申请传唤证人钟洄出庭作证。

听到「钟洄」这两个字,贺遥的身体猛地抖了一下,她不可置信地看向我,又缓缓转过头,眼见她本该远在异国的女儿,一步步向她走来,站定在证人席。

「请证人钟洄向法庭陈述你所知道的案件事实。

钟洄说:「法官您好,我叫钟洄,1991年生,今年24岁。

我向您陈述我所知道的案件事实。

1990年,母亲只有13岁,陈殊对她实施了性侵害,这对母亲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是被害人的重大过错,也是母亲八年后实施本案犯罪行为的真实动机。

「1990年我尚未出生,但我知道那件事的的确确发生过,因为我是贺遥的女儿……」

她顿了顿。

「也是陈殊的女儿。

现场顿时出现了交头接耳声。

紧接着,我拿出一份亲子鉴定报告,向法庭说明。

「这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经过DNA鉴定比对,结论支持陈殊是钟洄的生物学父亲,可以证明陈殊与贺遥发生过关系。

按照钟洄的年龄往前推算,可以证明陈殊与贺遥发生关系时,贺遥尚不满14岁。

我看向贺遥,她垂着眼,表情并不惊讶,她知道钟洄是陈殊的孩子。

我继续说:「另外,我们找到了当年在市三院就职的几名医护人员,因为当年贺遥的情况复杂,她们仍有印象,并给出证词。

当年贺遥确实遭受了性侵害,她们本想报警,但贺遥的家人苦苦哀求制止,出于各种考虑她们最终放弃了报警。

「贺遥住院一个月后,医院发现了她怀孕的事实。

因为她的身体状况无法做流产手术,精神状况也很差,医院担心对她造成刺激,没有告知她本人,只告知了她父母,并调整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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