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第十四章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6(第3页)
(二)普通的法院组织
老师说,普通法是判例法,但并不是任何法院的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而是只有高级法院的判决才是先例,才有约束力。
因此,为了理解判例法的形成过程,首先必须了解英国法院的组织情况。
老师说,英国的法院组织十分复杂。
它首先把法院分为高级法院与低级法院两种。
高级法院称为高等法院。
1972年改组以后,高等法院分为三个部分,即高级法院、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
其中高级法院又分为三个庭,即王座法庭、枢密大臣法庭和亲属法庭。
在王座法庭内设有海事法庭与商事法庭;在枢密大臣庭内设有公司法庭与破产法庭。
每个法庭都有从律师中选任的专业法官并有特殊的诉讼程序。
这些高级司法机关都设在伦敦威斯特明斯特。
高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时,由独任法官审理,对于民事案件在例外情况下有陪审团参加。
王冠法院成立于1971年,负责审理有关刑事方面的案件。
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内的第二级审判机关,原则上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对于上诉法院的判决如有不服,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向上议院的上诉委员会上诉。
上议院的上诉委员会只受理联合王国范围内的案件。
有时上议院上诉委员会的法官与海外领地的法官共同组成枢密院司法小组受理对海外领地最高法院的判决的上诉案件和未排除这种管所权的英联邦各成员国(如新加坡等)最高法院的判决的上诉案件。
高级法院与王冠法院在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的监督下,享有全面的审判权。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这两个法院起诉。
但为了避免案件太多造成拖延积压,凡认为可以由低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都指定由低级法院受理。
高等法院有权自己制定诉讼法。
英国的“高等法院诉讼规则就是由法官制定的。
英国的法官和律师主要是把注意力集中于高等法院,因为这些法院不仅仅是审理案件,而且它们的判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构成先例,对它们以及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都具有约束力。
老师说,英国的低级法院主要有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郡法院负责审理民事案件,主要是涉讼金额比较少的案件。
这些法院的法官称为巡回法官,主要从律师中选任。
治安法院负责审理轻微犯罪行为的案件,这种法院的法官称为治安法官。
这些法官在亲属法方面(如夫妻分居、赡养义务、儿女监护等)也有审判权。
对郡法院的判决如有不服,可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对治安法院的判决如有不服,可向王冠法院或王座法院上诉。
老师说,英国没有一套独立的行政法院,这一点是与大陆法国家不同的。
但近年来英国也出现了各种名为委员会的准审判机关,主要受理有关经济(空运、陆运、商标权、着作权、有价证券)、税务(所得税、土地税、偷税漏税)、征用不动产及社会福利方面的案件。
这些准审判机关大多同一个相应的行政机关结合在一起,但也有一些是完全独立的。
它们具有低级法院性质,都受高等法院的监督。
此外,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
其理由是,检查官出席法庭会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而且会破坏刑事案件的原告人与被告人的平等地位。
当然这只是表面现象,从实质上说,在西方国家,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的,设立检察官制度与否并不影响法院作为英国专政工具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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