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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第十四章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5(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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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说,应当指出,这些“重述”

本身并不是法典,没有法律效力,属于私人汇编性质。

但由于它们所包含的都是一些公认的判例法原则,因而也经常被司法机关参考引用。

2.成文法

老师说,美国有两种成文法,即联邦的成文法与各州的成文法。

在联邦法律中,美国宪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如上所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有解释权。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宪法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而是一切法律之源,美国的一切其它法律,包括判例法,其力量都来源于宪法。

因此,凡是违反宪法的法律或判例,美国各法院都有权不予以执行。

美国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取所谓“弹性”

解释方法,这样就便于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把那些不合时宜的法律予以扬弃,以便更好地维护美国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

老师说,自十九世纪末叶以来,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活动都大大加强,特别是在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方面,出现了成文法取代普通法的趋势。

例如,关于反托拉斯方面的法律从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1890年开始,都是以联邦制定的有关法律为准绳的。

老师说,由于美国的成文法的数量越来越多,法律的混乱情况日益严重,查找法律也十分困难。

因此,从十九世纪下半期起,美国开始进行联邦立法的整理编纂工作。

1926年颁布了美国法律汇编,亦称为美国法典,这是现行的美国联邦法律的系统汇编,开始颁布时包括到1925年12月7日为止的全部有效的法律,以后每年颁布一卷增补篇,收入当年国会通过的法律。

1928年起规定对法律汇编每隔五年定期修订颁布一次,增补五年间新颁布的法律,删除已被废除的法律。

汇编的第一版公布于1934年,第二版公布于1940年,现在仍继续定期公布。

但应当注意,这些法律汇编或法典不同于大陆法国家的法典,因为英美法是判例法,法律汇编只是把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加以系统编排,以便法律人员使用。

按照判例法的原则,一切法律须经法院判例解释才有意义。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总是援引先例,而不是象大陆法国家那样直接援引法律条文。

老师说,二十世纪以来,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法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称为行政法,这也是美国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近几十年来,美国成立了各各样的委员会,如“州际贸易委员会”

、“联邦贸易委员会”

、“联邦股票与交易所委员会”

、“全国劳动关系局”

等。

这些联邦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制定规章、条例有权处理有关的争端。

它们虽然要受法院的监督,但它们受理案件时可以不受先例的拘束,并可以摆脱一般法院所采用解释法律的方法。

这些行政机构可以依据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各种条例,用以调整这个时期瞬息万变的社会关系,因此,这些行政机构所制定的规章、条例在当代美国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经济、社会领域内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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