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2(第3页)
这种结构上的特点,在法学和立法中都有所反映。
老师说,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
按照乌尔比安的说法,“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
当时,公法包括调整宗教祭司活动和国家机关活动的法规。
私法包括调整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法规。
大陆法承受了罗马法的这种分类方法,并根据现代法律发展的状况,进一步把公法再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
把私法再分为民法、商法等。
大陆法各国在这些法律领域中都使用相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
在大陆法国家之间,尽管语言不同,但他们的法律词汇可以准确地互相对译。
只要掌握了一个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就很容易了解其它大陆法国家的法律。
老师说,其次,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曾先后颁布了五部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其它大陆法国家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典,但各国在法典的编制体例上却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与在它以前公布的法国民法典有所不同。
德国民法典共分为五篇,即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
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只有序言,而德国民法典则专门有“总则篇”
,把一些与民法各部分都有关系的规定,如人的能力、法律行为、时间计算、时效等收入总则篇内。
因此,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更加系统化、抽象化。
其后,各国所制定的民法典,有的仿效德国的体例订有总则一篇,如巴西、希腊、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民法典,有的则不设总则篇,如瑞士债务法典和意大利、匈牙利、墨西哥的民法典。
老师说,第二、有些大陆法国家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成两部独立的法典,即民法典与商法典。
早期公布的大陆法典,如法国和德国都采取了所谓民商分立的编制方法。
但有些大陆法国家则采取所谓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即把商法并入民法典中,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如1881年瑞士债务法典,把民法债篇与商法收集在内。
1934年公布的荷兰民法典和1942年公布的意大利民法典都把民法与商法包括在内。
但这只是形式上和法律结构上的区别,实际上民法和商法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即使是在所谓民商合一的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和荷兰等国,他们在大学法学院还是把民法与商法列为不同的课程,作为两门学科进行教学。
老师开始讲,
二、大陆法的渊源
老师说,大陆法国家是成文法国家,大陆法系各国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这是毫无疑义的。
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大陆法国家法律就是法的唯一渊源。
如同英美普通法国家虽然强调判例的作用,但判例并不是英美法的唯一渊源一样,大陆法国家除了法律以外,还有其它重要的法的渊源。
大陆法与英美法不同之处在于大陆法在探索法时,以法律为出发点;而英美法则首先考虑法院的有关判例。
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一)法律
老师说,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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