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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新政萌芽(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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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不知,这位手段酷烈、心思深沉的陛下,面对这积重难返的民生经济,又会拿出怎样石破天惊的方略?

“民为国本,食为民天。

朝廷之威,源于兵甲,朝廷之富,源于赋税,而兵甲赋税之源,皆系于农!”

李渊的声音陡然提升了几分,带着一种斩钉截铁的决断,“前隋旧制,早已崩坏殆尽,弊端丛生,难以沿用。

朕意已决,当革除积弊,创立新制!

以均田之法安顿百姓,以租庸之制富足国家,强我大唐万世不移之根基!”

“均田”

、“租庸”

,这两个并非完全陌生的词从皇帝口中清晰吐出时,许多精通政务、熟知历史的大臣眼中顿时闪过惊疑与思索的精光。

这并非陛下凭空创造的概念,北魏孝文帝、北周武帝乃至隋文帝早期,都曾不同程度地推行过类似的土地与赋役制度,初期确曾起到强盛国力的作用,但最终都难以逃脱被土地兼并、吏治腐败、贵族特权所侵蚀而逐渐败坏的命运。

陛下在此刻朝局初定、内外压力并未完全消除之时,重提并意图强化此制,意欲何为?又能有何不同?

“着尚书省,会同户部、工部、及中书、门下两省官员,即日着手,草拟新政之详细条陈。”

李渊没有任何犹豫,直接下达了命令,语气不容置疑,“新制之要旨核心,朕有数点,尔等需仔细参详,务必融入其中,不得有误。”

他略作停顿,仿佛在整理脑海中那经过龙魂之力加持而变得异常清晰缜密的思路,随后条分缕析地说道,每一个字都如同凿刻般清晰:

“其一,均田之法。

核心在于‘均’字,务求最大程度之公允,首要之务便是抑制豪强兼并,使耕者有其田!

具体而言:丁男(二十一至五十九岁)、中男(十六至二十岁),皆为国家授田之对象。

所授之田,明确分为‘口分田’与‘永业田’两类。

口分田,受田者仅有耕种权,身死之后则需归还官府,另行授受,以保证田土不流失;永业田,则可传之于孙,世代承袭,但亦严禁私自买卖典当,以防变相兼并。

授田之具体数额,尚书省需会同户部,派遣干员,详细勘察各州县实际田亩数量、贫瘠程度、人口多寡,务必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授受,力求使民有力可耕,有田可种,绝不能再出现豪强阡陌纵横,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惨状!

此外,对于主动开垦荒地者,新垦之地,朝廷应予奖励,可规定数年内减免甚至免除赋税,以鼓励垦荒,增加国朝田亩总数。”

这番话,精准地点明了均田制的核心目的,通过国家权力重新分配土地资源,限制土地兼并,保障相当数量的自耕农存在,从而保证国家稳定的税基、兵源和徭役来源,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

许多出身寒门或真正关心民瘼的官员,如萧瑀、陈叔达等,闻言不禁暗暗颔首,若真能如此执行,确是利国利民之良法。

“其二,租庸调之法。”

李渊继续说道,语气沉稳,“此乃与新均田制相匹配、相辅相成之赋役之法,务必简明易行,避免前朝苛捐杂税之弊。

‘租’,每丁每年纳粟二石,此为基于田亩征收的实物地租,乃国家粮食之根本;‘调’,随乡土所产,每年纳绢(或绫、絁)二丈、绵三两,或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为基于农户手工业产出的户调,乃国家布帛来源;‘庸’,每丁每年需为朝廷服徭役二十日。

此乃丁男对国家应尽之义务,用于修筑城池、宫苑、道路、水利等公共之役。”

说到此处,他话锋一转,声音加重了几分,提出了一个关键性的变通:“然,此‘庸’之制,需有仁政之变通!

若当年官府无需其亲身服役,则每丁可每日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绢’或‘庸布’,以此代替亲身服役!

换言之,百姓可纳绢布代役!

此制,一可避免徭役过度征发,严重耽误农时,影响田地收成;二可减少胥吏衙役借征发徭役之机,盘剥勒索百姓之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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