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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提起公诉
2006年9月24日,上午九点整。
仙台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的办公室内,检察官罗文斌摘掉眼镜,揉了揉眉心,将手中厚达数百页的“张远投毒案”
卷宗轻轻合上。
他拿起内线电话,拨通了一个号码。
“小刘,你来一下。”
几分钟后,书记员刘静拿着笔记本走进办公室。
罗文斌将卷宗推到她面前,手指点在几处用红笔标注过的地方。
“这个案子,基本事实清楚,证据链也相对完整,但有几个细节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罗文斌语气平稳,带着职业性的审慎,“第一,嫌疑人张远供述私藏了约5l的n-二甲基亚硝胺原液,并多次注入饮水机。”
“但案卷中只有他投毒的供述和饮水机残留检测报告,对于剩余毒物的最终去向,缺乏直接的物证印证。
他是否将全部毒液都注入了饮水机?”
“有没有可能还有剩余,被其藏匿或处理?这点需要明确。”
刘静快速记录着。
“第二,”
罗文斌继续道,“投毒过程持续数日,次数频繁,虽然张远供述系其一人所为,但仍需排除存在同伙或知情人的可能性。
要对他的社会关系进行深度排查,确保没有遗漏。”
“第三,被害人林浩的中毒途径,目前所有证据都指向宿舍饮水机。
但仍需排除其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接触毒物的可能性。
尤其是其所在的医学院实验室,虽然管理严格,但也需进行最终确认,确保万无一失。”
他拿起一份准备好的文件,递给刘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制作这份《补充侦查通知书》,立刻送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要求他们对上述三点进行补充调查,限期十五日内回复。”
“好的,罗处。”
刘静接过通知书,快步离开办公室。
上午十点半,仙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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