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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节(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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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几十年中的一系列激动人心的事件构成了英国革命。

革命的详情除了在它们有助于说明革命借以促成自由主义信条、民族主义信条和社会主义信条的方式及其程度的范围内,对我们没有关系。

因此,这里只要注意到英国革命经历过五个阶段就够了。

从1642至1645年的第一阶段为内战阶段,在这阶段中,保是党人被奥利弗·克伦威尔组织的著名的新模范军击溃。

在1645至1649年的第二阶段间,一种后来在1792年的法国革命和1917年的俄国革命中也得到重复——不过,带有某些变化——的形势发展起来。

在得胜的情教徒当中,出现了温和派和激进派之间的分裂。

温和派由克伦威尔领导,战胜了约翰·利尔伯恩领导的激进派。

当查理于1649年被处死时,克伦威尔当上了称为共和政体的英格兰共和国的首脑。

从1649至1660年的第三阶段间,克伦威尔和他的清教徒追随者极其有效、虔诚地统治着英国。

这是各种宗教权利受到抑制、宗教问题得到解决的时期。

克伦威尔死于1658年,继他之后担任共和政体的护国公的是他的儿子理查。

后者是个庸碌无能的人,而且,国民已对在清教徒治下的受限制的、简朴的生活感到厌倦。

因此,斯图亚特王朝得到复辟;结果,从1660至1688年的第四阶段称为王政复辟时期。

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查理二世(1660-1685年在位)和詹姆斯二世(1685-1688年在位)没有取消、也不能够取消共和国的种种改革。

但是,他们确试图恢复个人统治。

这一点,加之他们追随法国王室、鼓励天主教,使他们愈来愈不得人心。

最后,詹姆斯二世随着1688年的光荣革命的到来而被推翻;光荣革命标志着英国革命的第五个、也是最后一个阶段。

新的统治者是詹姆斯一世的女婿、奥兰治的威廉。

1689年,威廉接受了阐明国会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的权利法案。

这一法案规定:国王不能中止法律;除非经国会同意,不得提高税收或保持军队;若没有法律手续,不可逮捕和拘留臣民。

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英国已成为一个民主国。

直到19世纪后期确立起普选制时,才实现这一目标。

但是,1689年的这一法案确一劳永逸地确立了国会的最高权力,并在这情况下,结束了几乎早半个世纪就已开始的美国革命。

从世界历史的观点看,英国革命的主要意义在于确定并贯彻了自由主义的原则。

这是可预料到的,因为英国革命实质上是中产阶级的事。

支持国会的商人和小贵族考虑着两个主要目标——宗教信仰自由和个人及财产的安全。

但是,在清教徒方面,关于这些事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许多相冲突的观点得到阐述和热烈的辩论。

例如,就宗教来说,一股名符其实的非正统见解的急流喷涌而出,许多新教派相继出现,其中包括公理会教派、浸礼会教派和贵格会教派。

当时,长老会教徒正在力求将他们的教派建立为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对所有公民实行其教规。

这些宗教分歧显然必须得到调解,否则国会的胜利就会受到破坏、国家本身也许会垮掉。

正是在这些情况下,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的自由主义教义被制订和确立。

不仅基于权宜之计,也基于原则,人们开始普遍同意,试图强迫人们接受某种信仰是不道德的、也是无效的。

诚然,英国圣公会仍然是官方的、受国家支持的教派,其成员在担任政府职务和其他方面受到优待。

但是,总的讲,当时已确立这一原则:良心的自由应授予所有既不威胁公共秩序也不干涉其他人的崇拜仪式的基督教徒。

关于人权和财产权利的问题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问题甚至比宗教问题更明显地在清教徒中间划分出右翼和左翼两派。

分裂是随着新模范军的普通士兵开始感到他们的利益正受到官员和国会的忽视而逐渐发生的。

这些士兵经过四年成功的作战之后,获得了新思想和新观点。

他们已在战斗中击败了较优者,作为胜利者,跨进了英国某些最堂皇的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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