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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章 债权转让的破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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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秋的青山市,王玲和王福裕攥着厚厚的文件袋站在中级人民法院门前。

寒风卷起枯叶打在两人腿边,他们的心情比天气更冷——三个月前接手的债权,至今卡在执行程序的门槛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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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转让协议、通知回执都齐全,执行局凭什么拖着不立案?"

王福裕用力拍了下栏杆,金属震颤声惊飞了树梢的麻雀。

王玲默不作声地又翻了遍《民法典》第546条,油墨字在暮色里泛着冷光。

时间倒回半年前,青山远洋实业与太平洋实业因拖欠货款被某贸易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书生效当日,贸易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将债权以折价方式转让给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王玲、王福裕。

两人依约通知债务人后,满怀期待地向法院申请执行,却等来"

需先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

的答复。

"

这是典型的程序空转!

"

在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渠成顺的钢笔尖重重戳在判决书上,"

《民法典》明确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执行程序启动前完成转让的,受让人天然承接权利。

"

张忠民调出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周万发则连夜起草复议申请书。

复议听证会上,执行局坚持传统观点:"

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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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突然起身,将装订成册的证据推到法官面前——不仅有完整的转让链条凭证,还附了二十余家企业的债权流转情况调研。

"

如果每次转让都要裁定,大量执行案件将陷入无限期停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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